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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24-08-15 17:35 浏览次数: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武威供电公司:

为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5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有关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计收转供加价费用。按照不同电压等级,我省居民合表用户现行电价为0.52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的)、0.51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治合力,多措并举,切实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三、加快推进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同时加快计量设施升级改造,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单独计量。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供电公司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引导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等,切实规范和降低电动自车充电费用,8月底前全面督促落实“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要求,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于8月28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各县区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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